您当前的位置: > 首页> 通知公告

通知公告

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-04-02 16:45:39    来源: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    作者:

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关于印发广安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

 

各区市县人民政府,广安经开区、枣山园区、协兴园区、华蓥山景区管委会,市级各部门:

《广安文艺奖评奖办法》已经五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8428



广安文艺奖评奖办法

 

为激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,大力讴歌新时代全市改革开放和发展建设新成就,艺术表达全市人民昂扬奋发新风貌,努力创作更多传播新时代中国价值观念、体现中华文化精神、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、具有广安地域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,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,推动广安文艺事业繁荣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奖励性质

“广安文艺奖”属政府奖,是广安市文艺界的最高奖项。

二、指导思想

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牢牢把握党的基本路线、文艺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文艺工作总体部署,坚持文艺“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”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按照“三贴近”的文艺工作要求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,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,注重文艺作品的思想性、艺术性、观赏性,努力提高“广安文艺奖”的科学性、权威性。

三、评奖范围

(一)届期内在国内报刊(含《广安文艺》)公开发表、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各类文艺作品和作品集。

(二)届期内在市级以上公开展览、演出、播出的各类文艺作品。

(三)届期内在市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(含宣传部、文化部门、文联、专业文艺家协会、学会等)举办的文艺比赛、文艺评奖中的获奖作品。

四、奖励对象

本市内各级文艺家协会、学会会员创作的优秀作品,本市内(含中、省驻市单位)的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创作的优秀作品,以广安为主题或主要内容创作的优秀作品的市外作者。

五、奖励办法

(一)奖励范围。

1. 文学类(含小说、散文、诗歌、词、赋、散文诗、报告文学、游记、杂文、随笔、民间文学、文艺评论、国学论述等); 

2. 书法、美术、摄影类;

3. 音乐、舞蹈类(含歌舞剧、歌舞类情景剧、综合性文艺演出、歌曲、歌词、器乐、舞蹈节目等);

4. 影视类(含电影、微电影、电影电视文学剧本、电视剧、电视记录片、电视专题片、电视散文、电视诗歌、音乐电视、电视朗诵等);

5. 戏剧、曲艺类(含川剧、话剧、广播剧、曲剧、小品、小戏、表演唱以及相声、谐剧、灯戏、清音等各类曲艺节目)。

(二)奖项设置。“广安文艺奖”设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和入选奖。特等奖必须是届期内产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作品,所设奖项可以空缺。

(三)奖项数量。“广安文艺奖”按文艺类别设置各奖项的数量,所设奖项可以空缺或者少评。

1. 文学类:一等奖1个、二等奖3个、三等奖5个、入选奖10个;

2. 书法、美术、摄影类:一等奖1个、二等奖2个、三等奖3个、入选奖5个;

3. 音乐、舞蹈类:一等奖1个、二等奖2个、三等奖3个、入选奖5个;

4. 影视类:一等奖1个、二等奖1个、三等奖2个、入选奖3个;

5. 戏剧、曲艺类:一等奖1个、二等奖2个、三等奖3个、入选奖5个。

(四)奖励金额。“广安文艺奖”由市政府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。

1. 文学类:一等奖每件奖现金50000元;二等奖每件奖现金20000元;三等奖每件奖现金5000元;入选奖每件奖现金2000元。

2. 戏剧曲艺类:一等奖每件奖现金30000元;二等奖每件奖现金20000元;三等奖每件奖现金5000元;入选奖每件奖现金2000元。

3. 书法美术摄影类、音乐舞蹈类、影视类:一等奖每件奖现金20000元;二等奖每件奖现金10000元;三等奖每件奖现金5000元;入选奖每件奖现金2000元。   

4. 特等奖: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评奖领导小组审查通过,奖现金100000元。

(五)奖金来源。“广安文艺奖”获奖作品奖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。“广安文艺奖”专家评审费、颁奖活动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据实审核拨付。

六、申报办法

(一)“广安文艺奖”评奖办公室印发作品推荐评审表,向社会通告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。

(二)市级文艺家协会、学会会员的申报作品由各市级文艺家协会、学会组织初评;各区市县的申报作品由各区市县宣传部门牵头,组织文广新、文联等部门进行初评;行业文联和高校文联的申报作品由各自文联牵头组织初评;市文广新局、市广播电视台、广安日报社等文化部门可直接推荐报送初评作品。初评作品填写“广安文艺奖”作品推荐评审表(一式三份)报送“广安文艺奖”评奖办公室。

(三)参评的文学作品须报送作品原件和复印件;参评的美术、书法、摄影作品须报送作品原件和复印件;参评的音乐作品须报送作品曲谱、音像资料;参评的舞蹈、戏剧、曲艺等表演类作品须报送作品文字资料、音像资料;参评的展览、展演作品须注明主办单位、演展日期,并报送节目单、作品光碟和作品文字资料;参评的广播、影视类作品须注明播出日期,并报送作品文稿、作品光碟;参评的全国省级和市级赛事获奖、入选作品,须报送获奖证书、相关赛事资料和作品文字资料。

(四)每位作者每届报送同类作品不超过1件。

(五)各协会、学会、各行业文联、各区县及市文广新局、市广播电视台、广安日报社等市级文化部门推荐的作品须签署推荐意见,并加盖公章。

七、评奖标准

(一)作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,为人民抒写、为人民抒情、为人民抒怀,弘扬主旋律,传递正能量,在深入生活、扎根人民中进行无愧于时代的文艺创造。作品坚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,反映新时代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,讴歌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的新人、新事、新风尚,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。

(二)作品主题突出、形式新颖、富于创新、制作精美,坚持政治标准和艺术标准的统一,接地气、有温度、有深度、人民群众喜闻乐见,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。

(三)作品扎根本土,汲取本地厚重历史文化资源养分,注重文化传承性、富有时代性,促进美丽繁荣和谐广安的发展,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。

八、作品评选

(一)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推荐的作品进行初评后报评奖办公室统一登记、汇总。

(二)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由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,并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作品建议名单,报经评奖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,予以公布。

(三)获奖作品如有弄虚作假,一律取消其评奖资格。

九、组织机构

(一)成立“广安文艺奖”评奖领导小组,由市委、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,市委宣传部、市财政局、市文广新局、市文联、广安日报社、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。

(二)成立“广安文艺奖”评审委员会,评审委员会在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每一届的评审委员会聘请省级、市级文艺界专家组成,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单数。评委会成员实行回避制,有作品申报参评者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,不得评审个人参与指导创作、参与创作的作品。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推荐作品进行评审,确定获奖作品建议名单。

(三)“广安文艺奖”评奖办公室设在市文联,负责日常工作。

十、表彰奖励

(一)“广安文艺奖”每两年一届,作品申报工作在评奖当年6月启动,10月揭晓评选结果,12月底前进行表彰奖励、颁发奖金和证书。

(二)对最终评定的“广安文艺奖”获奖作品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内,若发现获奖作品存在弄虚作假和侵权等重大问题,经评奖办公室核实后,取消其获奖资格,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(三)颁奖后,经发现并查实其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和侵权等重大问题,要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布撤消其奖励,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。

十一、本办法由市文联负责解释。

十二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2007年公布实施的《广安文艺奖评奖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